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学位〔2018〕17号
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六、高等学校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必须包括以下环节: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管理部门初步审核、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七、交叉学科不是现有学科简单组合,高等学校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单位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八、高等学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审核节奏,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高校决定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新增学位授权点清单和各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九、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要确保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方向,夯实思想政治教育;要转变发展理念,坚持内涵发展,充分认识设置学位授权点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养,严禁因人设置学位授权点;要建立有效的自主审核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自主审核工作,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控;要明确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要向社会做出承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要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避免“重申报、轻建设”,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健康发展。
十、高等学校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规定接受专项评估,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的、已不再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资格。
附件: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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