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有效发挥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多渠道、多模式地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创新性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我校积极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并已形成较大规模。为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包括“博士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5种(不包含短期培训进修生和课程旁听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属于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属于学位教育,包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适应各类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提高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而采取的一种本科后继续教育形式,不属于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
第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院管理,全校后本科教育的各类办班都必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接受研究生院的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在学校设有研究院的省(市)开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原则上由研究院统一组织生源,培养单位组织教学,日常管理由研究院具体负责,其管理工作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
办班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要依据社会需求,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不得影响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培养质量,树立“质量是生命线”的品牌意识,维护武汉大学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的办班审批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办班审批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
第七条 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所在一级学科有一个博士点或二个硕士点,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研究生;有完备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有必需的教学条件。
第八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只限于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培养单位举办;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每年办班的数量应适当控制,一般情况下同一专业每年限办两个班,每年每班招生人数一般为4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60人。
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前期联系洽谈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对于要求合作办学的单位,培养单位应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和实地考察。合作单位应有相应的办学条件或资质,一般应是普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市级以上教育管理机构或大中型企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申办“博士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的培养单位须在考察论证后于每年4月份向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办班的目的(合作单位委托函)、对象(生源市场情况)、规模(计划招生人数);
2.办班的名称、类型、时间、上课地点;
3.办班专业的师资情况、校内研究生招生情况;
4.办班的收费建议(可适当高于校内,以财务部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各申办“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培养单位于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以下办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合作意向书:由合作单位提供,内容应包括其办班意向、办班专业、办班条件等;
3.“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简况表”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三份;
4.如在省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还应提交“在鄂单位在外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一式三份;
5.招生简章和协议书(合作单位已签字同意)三套。
研究生院于每年的3月中旬对当年各培养单位所申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审核,报湖北省学位办审批备案,并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的班,必须签订合作办班协议书,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招生简章须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合作单位才能对外公布,并开始招生。在办班过程中校内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不得有违反正式协议的其它约定。无校外合作单位而由校内培养单位直接申办的班,其招生简章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加盖研究生院公章后才能对外公布,开展招生组织工作。
各班的协议书和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院按规定格式统一制作。经研究生院审核签定的协议和批准盖章的招生简章自生效起半年内有效。半年后招生简章或协议指定的班若无法开办,则该班的招生简章或协议自动失效。
录取条件和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班”和“硕士研究生班”的学生必须是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的学生必须是7月或8月底报名、10月中下旬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学员报名资格应与同一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资格一致。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入学条件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
2.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满两年;
3.身体健康。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工作由校、院两级共同承担,分工负责。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协调、监督、检查全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审核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建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业务管理档案,核发学员证,组织公共课程教学,颁发证书、出具学习证明等,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具体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教学计划,选派教师授课,建立学员业务档案;各班都要指派班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还应设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指导,全面负责该班教学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如教学点在校外,合作单位须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联络及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班的班主任和教学点联络人选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在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报名时,应严格按各班招生要求审核报名人员资格,并查验、收齐以下材料:
1.报名人员的本科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2.报名人员的学士学位证复印件一份;
3.报名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研究生院培养处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办理学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收费标准和收入分成比例由校财务部审批。校财务部指定财会人员负责收取各班学员的学费和报名费(缴费时学员须持研究生院盖章的录取通知书,否则不予办理),所有收费都必须开具武汉大学正式财务收据,并在正式开班前完成。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学员名册(附学员缴费的收据复印件)和学员信息库、培养方案、学年教学计划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并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出正式开学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始教学。
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各班开学典礼活动,认真搞好学员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准备工作,指定班主任,建立班级管理制度和班委,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正式开学后,原则上不再接收新学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新学员,必须在开学两个月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开学两个月后一律不接收新学员。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专业课程的教学必须由副教授、教授担任;需在外单位聘请任课教师,由各培养单位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武汉大学任课教师规范进行授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按照武汉大学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后,合作单位可选派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学员的第二导师。
课程教学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案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其课程设置应充分考虑在职人员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务性、前沿性,与学术型研究生教学有所区别,突出办班特色。
各培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培养方案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更换授课教师和缩短授课学时。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教学形式,要充分考虑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提前开列参考书目,提出明确具体的自学要求。本地班教学原则上安排在双修日进行,异地班教学可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课程教学管理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武大研字【2004】32号文)执行。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公共英语”、“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计算机”课程规定为公共课程,公共课程的教学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和组织。
根据《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外国语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04】35号文)和《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04】34号文),“公共英语”课程的教学原则上由外语学院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课堂讲授和专题讲座工作原则上由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承担。若有必要,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培养单位可自行聘请具备资格的教师讲授公共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按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外国语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统一组织,统一考核标准;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但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考试申请,并注明考试时间和地点。研究生院负责对考务工作(含命题、制卷、考试、存档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与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并按规定交纳补考费。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由医院或单位提前出具证明,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
第二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教学报酬和考试费用由培养单位承担。
学员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办班单位具体负责。应加强对学员的校史校训、校纪校规的教育,促使他们了解学校的发展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增强对学校的认同感,从而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意识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勤勉进取,发奋成才。
第二十八条“博士研究生班”和“硕士研究生班”的学员属于学历研究生,其学籍管理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4】33号文)执行,学位申请和毕业要求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参照此类办法管理。
“博士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员在校内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若发生违纪问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存入学员档案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博士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员在校内学习期间,其人事档案和户籍等相关材料不存入学校,毕业时学校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不享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不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可依据条件参加其他奖励性项目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取得入学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培养单位安排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注册时,学员应按武汉大学财务规定一次性交纳学费,并填写、交齐以下材料:
1.学员课程成绩登记表3份(缴费收据复印件粘贴于首页);
2.学员入学登记表3份;
3.学员证(学员号空白)。
第三十条 接受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学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于每学期第一次上课时持学员证到教学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三周将逾期未报到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学员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研讨。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请假。凡旷课达两周以上者(包括不能按时注册),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2.发表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3.入学前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名规定和条件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考试违纪,按《武汉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处理。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者,所在培养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培养单位及时通知学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取消学习资格者,不退还已交学费,按武汉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接受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学校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专业等申请,如遇工作调动、生病要求终止学习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其所学课程并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同意后,按武汉大学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其它情况一般不办理退学。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学习期限为1——2年。学费已缴齐的学员,学习期满,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或《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并将《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成绩登记表》或《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成绩登记表》寄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仅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由研究生院出具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如无特殊事由一般不接受学员延长学习时间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前,整理该班相关材料并予归档,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出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各培养单位的教学秘书于每年6月到研究生院培养处统一办理结业证书。研究生院不受理学员个人的结业申请。
第三十五条 各班结业时,培养单位应根据学员在学习期间表现按5%的比例综合评选出优秀学员,报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培养单位应将受表彰奖励或纪律处分的学员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档案、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班班主任应积极配合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有:
1.班级档案管理,包括: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授课情况、班级学员名单、注册情况、开展活动记载、工作总结等;
2.个人档案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材料、成绩登记表、全部学习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尽快评定成绩,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送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在汇总本单位各门课程的成绩单后一份存本单位,一份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及时、准确地将学员成绩记入《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成绩登记表》或《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成绩登记表》,其他人员登记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 公共课程考试的考题、答卷由外语学院或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保管,其他课程考试的考题、答卷由培养单位保管。
第四十条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院将进行学籍档案管理检查和评优。
教学检查、总结与交流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在各班毕(结)业前一个月,对教学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的办班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班,要责令其限制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办班专业,将取消该培养单位三年内该专业的办班资格。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根据需要,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教学与管理等方面的研讨会,总结经验教训,解决有关问题,提高办班质量。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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